第一步,办学世俗化、专业化。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保持学校的纯洁性和专业性,保障学校内“兼容并包”,思想自由,学术自主。

第二步,政校分离,管办分离,依法治校。

一是依法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理清并明确界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培育有利于竞争的外部市场、建立参与程度更加广泛的监督机制;建立防止市场化,保障教学研究独立、多元、法治的轨道。政府需要明确自己该管什么,不管就是失职,不该做什么,做了就是违法。

二是要以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托,改变现行的以行政指令为主的学校管理方式;修订《高等教育法》,将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直接管理改为依法监督、财政经费资助等方式的间接管理。各级学校均须通过健全章程,增强权利责任意识,对学校的重大组织原则和治期结构进行规范,做到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非法干预,保证学校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是所有学校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把它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