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机关的监合

这是指权力机关对职业教育法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是法律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在整个国家机关监督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是最权威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的职业教育法制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职业教育法制制定活动的监督和对职业教育法制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人大进行的执法检查及政府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教育工作,人大代表对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等。

(二)行政机关的监合

职业教育法制的行政监督包括上级行政在对下级机关、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其目的在于保证职业教育法制得以实施,促使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职业教育法制法律监督,包括以受理行政复议、教师申诉等方式监督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工作。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主要是指审判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通过依据职业教育法,受理、审理教育方面的法律纠纷,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是否执行了职业教育法规的规定.做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是否侵犯了学校,教育者为职业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等行为所实施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职业教育法律监督中最具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