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位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全国进行了八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同行专家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经过认真评议和审核产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的名单。截至1999年8月,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共665所(含军队院校81所);截至2000年6月,全国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共655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420所,科研机构235个),硕土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共8361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303个(其中高等学校216所,科研机构87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769个;博土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88个。

依据《学位条例》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建立起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各学位委员会构成的三级学位管理体制,为我国全面实施学位制度,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三级学位管理机构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分工合作、层次分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新增博土、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学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及硕士点的审核由国家授权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学位授予单位更具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进选。三级学位管理体制的建立,使管理工作的各部门职责分明,发挥了各级学位委员会的作用,同时也扩大了学位单位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