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未作规定。学术界的共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以信赖利益损失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指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教育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教育合同无效、被变更、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的损失。

    1.直接损失。一是缔约费用。包括因缔约而支出的邮件、电话等费用、赴教育机构所在地考察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二是准备履行将订立的教育合同所支出的货用。如为做好上学准备、教学准备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信赖教育合同有效成立而租用教室、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及聘用教师和管理人员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是上述两种费用的利息损欠。

    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教育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与第三人订立教育合同的机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认定。如果该间接损失是在缔约过失损害发生时就已经具备现实成就条件的,仅由于缔约过错方的缘故才导致其利益丧失的,法律应予以承认;对于缔约过失的损害发生时并未具备成就条件,只是一种完全的期待,另订教育合同成功与否并不确定的假想损失,法律则不予承认。

例如,甲公司有三栋厂房,乙学校提出要与其合作办学,要求甲先将房子按教室、办公室、食堂、澡堂和学生宿舍改建并聘请管理人员后,再订立合作办学合同,但对改装的部分要求没有讲明,甲对房子进行改建后,乙认为改建有部分不合要求而不愿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如果在甲、乙磋商时.丙公司提出要承租甲的房子,甲另订租赁合同的条件基本具备,乙就应当承担这一间接损失;如果在磋商过程中.缔约过失损失发生时,并没有其他人提出租用该房子,则甲另订合同的机会是不确定的,法律不应支持其赔偿间接损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