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学术论文,目的不一定都是为了发表,但都是为了使用。譬如,写学年论文主要是为了检验一年的学习成绩和训练科学研究的能力。由授课教师做一般指导。论文作为作业,也只有授课教师来鉴评审定,给出学年成绩。毕业论文撰写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发表,主要是为了检验学生在校期间整个学业的学习结果,检测其专业学科水平与科学研究能力。一般由授课教师指导即将毕业的学生撰写。论文则作为专门学术成绩,由授课教师组成评审组进行鉴定。毕业论文当然是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的综合能力标志,宫的鉴审结果,往往作为建议或推荐学生毕业后的走向或出路的重要依据,对学生的去向有重要意义。少数的优秀论文,往往由学校选编成册,也不排除推荐发表的可能。但是,学位论文撰写的目的就不同了。虽然,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答辩委员会的鉴审评定去拿学位,但也往往带有提供社会传播即发表的意图。因为学位论文中注入的要素是学术品位,即科学研究的创造性价值成分。优秀的毕业论文,已撞注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成果。有的”小荷才露尖尖角”,有的如”出水英蓉”,”一枝独秀”,实际上也就是学士学位论文了。这些优秀的学士学位论文,虽不免清浅,但富有新鲜感。一些教育性普及性的报刊,有时也喜欢发表几篇。作者当然也应当有发表的追求。
至于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其发表的追求应当更高。

虽然这些高中级学位论文,其目的首先是为了通过答辩拿到学位,但也应有更高的价值追求,使之发表出版,产生社会效果。学术研究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推动科学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撰写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追求发表出版,完全是正当的、合理的。发表出版是实现论文学术价值的必要手段和最佳方式。除了党和国家要求保密的,学位论文发表出版的越多,越说明这些论文的质量优秀,社会需要。

鉴审主要是鉴定评审学术论文的一般学术价值,还不能使这种学术价值真正实现。也就是说,还不能使学术论文产生使用价值。学术论文的发表和出版,可能促使它们产生使用价值,但也不是使用价值的真正实现。学术论文只有在社会上被使用,并在使用中产生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它才算真正产生了使用价值。或者说学术论文只有对人们产生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它的使用价值才得以真正实现。追求学术论文的使用价值,是著作者、鉴审者、编辑出版者共同的目标。也是阅读者对学术论文真正的需求。试想,一篇学术论文撰写出来了,没有人鉴审评定,让官如同”胎死腹中”一样”稿死手上”,还有什么意思?或者虽然经过鉴审评定,仅仅肯定了论文具有一般的学术价值,但这个一般的价值,却是”有价无市”,既不能被发表出版,也不能被有关方面以任何形式应用,那岂不是一篇废物吗?或者,学术论文经过编辑审选,予以发表出版,传播于世, 但世上没有一个人阅读使用它。岂不也是一篇”无用之物”吗?因此,学术论文应以追求自身使用价值的实现为终极目标。

所有参与学术论文的创作、鉴审、阅读和应用的人们,都应以论文使用价值的充分实现为最高追求。但是,对学术论文使用价值的追求,作者与审者,编者与读者各有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具体要求。作者对论文使用价值的追求,首先是显示自己达到的学术品缀,通过答辩鉴定,据以获取结业或毕业成绩,拿到学位证书。其次是争取论文发表或出版,产生社会影响。最终才是论文对社会、对人民产生某种实际作用。鉴审者对论文使用价值的追求,主要是核查检验论文蕴含的学术价值及其科学真理性,看其价值储藏量有多大,能否开发出来供给社会使用,并评估其使用价值即产生效益的大小。科技论文主要是通过申报专利,用于生产,再将产品换取市场效益。文科论文主要是通过印送或发表出版等传播手段,提供有关部门和个人参考使用,换取精神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于编辑出版部门来说,经他们编审而出版的作品,除了考虑政治思想与社会影响的效果以外,主要是作为商品,投放市场,供应销售而换取经济收益的。因此,他们更偏重追求学术论著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市场行销价值。

学术论著也同别的作品一样,只有在使用中才能产生使用价值。而使用,首先,是读者的阅读使用。读者阅读的科学收获与审美收挟,以及为这些收款而付出的购书等代价,是编审者、写作者极乐意看到的东西。所以,联系实际,与实践相结合,为广大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就是为读者提供使用价值。这始终是学术论文追求的目标。学术论文一经使用,便有了现实的使用价值。这个价值既对社会产生效益,也对作者产生效益。这种效益既有精神、名警方面的,也有物质、经济方面的。因而,国家对此是予以法律保护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就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条文。例如论文发表出版时,给作者以署名权和取得稿酬的权利。论文如被转载、复印、或摘要转发、收入集子出版,也要经作者同意并付给相应稿酬。有的论文如被某部门或某企业专门使用,也应征求作者同意并付给一定报酬。如被翻译成另外一种文字发表出版,也应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原来编辑出版该论文的社刊机构,也应享有相应的临接权。科技论文中的发明创造,如申报专利则有专门的”专利法”予以保护。

学术论文以发表出版的形式使用于某家报刊的同时或以后,可否再使用于另一家或几家报刊呢?换句话说,学术论文可否一稿两发甚至三发呢?这个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大家在认识上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出版界的传统是作者创造的作品,只能一次性地卖给一家报刊社。一稿只能一投一发。

如果再需要二次三次发表,那版权就归出版社了。因而一稿两投两发或多投多发是不道德的,不能允许。一篇作品不能两处或几处扬各取酬。第二种意见认为,论文或其它作品,是精神生产的产品, 投入市场就是商品。商品是可以按原有的创作设计模式批量生产批量销售的。市场上有多少家报刊社要用,就可以出售多少,给它们发表。学术论文作为一种精神生产品,它也是商品,完全有理由批量销售,即向多家报刊投寄发表。它的著作权只要不被某一家报刊社签约买断,作者就有权自由向各报刊社投寄,发表出版并取得稿酬,就像剧本或电影烤贝一样,演出一场收一场报酬。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术论文与其他精神创造的作品一样,进入社会传播网络以前,作者固然享有著作权(可简称作权) ,但这著作权是空的, 或者说是潜在的,是尚未实现的作权。经过编辑鉴审,发表之后,作者的著作权才得以实现。随之而来的便是编辑劳动带来的出版权。这个出版极, (简称版权) ,是编辑创造出来的市场经营权,即编辑作品所享有的版权。版权与作权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法权。作权是作者享有的可向任何一家或几家出版物上一次或多次投寄发表的权利;版权是编辑出版者享有的对来稿拒发、或单发或与别的编辑出版物同时发或先后发以及发行多少的权利。究竟一稿一发或一稿多发, 应有作者与编者签约协定。使作者对其著作权与编者对其出版权都得到应有的享用, 从而实现作者与编者的最佳协调,充分发挥作品的使用价值。
目前,我国只有著作权法,尚无出版权法。而且将版权与作权混同一起,往往在保护作者利益时,牺牲了编辑出版者的利益,在保护编辖出版者的利益时,又牺牲了作者利益。最终导致作品(包括学术论著)的使用价值难以充分发挥。我们的著作者、鉴审者、编辑者、出版者乃至广大读者应当连起心,携起手,力求科学地、合理地创造、挖掘、实现和发挥人类一切精神生产成果的使用价值。每人都应理直气壮地享用这一价值所带来的权利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