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是否均等,所有的儿童是否都京受有相同的教育权利,并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所决定.

在原始社会,所有的儿童都接受同样的教育,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只是由于男女分工的不同,在教育内容J:有一定差别。这是由原始社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不同的阶级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就造成了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或者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是由受教育者的经济状况或其它种种条件所实际决定。

在奴隶社会中,学校就是专为奴隶主子弟开设的,接受学校教育是他们的特权。如我国西周的期的国学规定只有国王之于和责育之子才能人学。而古代印度这个奴隶制国家,曾以法律规定,谁若让社会最下层的首陀罗阶级接受文化教育就立即处以死刑。

在封建社会中,不仅广大劳动人民子弟被排斥在学校门外,就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受教育权利也有严格的等级判别。如汉朝的大学,明文规定从大将军到俸禄六百石以上的官家子弟才能人学。唐朝的“六学二馆”,在入学资格上也都作出了严格的等级规定。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从法律上废除了教育权利的不平等,而且出于资本主义现代化工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各国资产阶级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大力普及义务教育。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以及其他劳动阶层,在经济和其它种种条件亡的不平等,因此造成了受教育权利在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就连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教育面前的机会不平等是到处感到的最严重的最不可忍受的问题之一”。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J。大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翻了身,为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完全平等创造了条件。但是,还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还存在着“三大差别”,因此,在受教育权利亡依然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当然,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这种不平等将逐渐地得到限制,并将最终消失。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政治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