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必须均衡发展,旨先是基础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认为,基础教育主要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劳动者打基础的教育。换言之,要通过九年义务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一个合格的公民,一个自食其力的人(当然基础教育也要为一部分人升学打基础)。如果基础教育不能做到均衡发展,就意味着一部分人受不到九年义务教育或不能受到同等质量的九年义务教育,也就意味着一部分人难以成为合格的公民,难以成为白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在社会中也就难以生存而处于弱势地位,有可能成为家庭的、社会的负担。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要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教育己摆脱了阶级地位的限制,消除了性别、出身和民族的歧视,使基础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实现普及有了保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园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时i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用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这些都为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人之生存权、发展权要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人之作为自然的人要生存,人之作为社会的人要发展。人之生存发展的需要首先或主要依靠教育才能获得。在封闭的基本没有流动的农业社会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或文盲凭体力可以生存,但不能发展;在工业社会中,只有接受基本的读写算知识和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的人才能生存和合所发展;而在信息化社会里,人口流动加速,职业更换加速,知识更新加速,一个人不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就很难生存,很难发展。这种对生存发展的要求,不是部分人有而一部分人没有的现象,而是所有人都存有的状态。因此,人们要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事实上,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就是满足人之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