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责。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规,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专政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教师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有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且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也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途径之一。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使教师能在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指导下,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选择恰当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教师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教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医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根本的保障、尤其要注重解决农村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提高生活水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