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就会越高,相应地,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会更重、更多。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对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定行为的约束,它要求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教师法》第8条(共6款)规定,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首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但作为教育工作这一特殊职业的从事者.教师又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在教育方针指导下进行的、而教师是教育方针的具体执行者,国家的教育方针最终是在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把握教育的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入。

  1. 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助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这条规定要求教师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进行思想政治观点和道德品质的教育。

4.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这条规定要求教师不能随意侮辱、歧视、打骂学生,对所有学生都应一视同仁,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