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的内容.是指教育合同主体在教育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相互联系。为了方便阐明问题,我们将教育合同的当事人划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教育合同权利,是指教育合同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请求教育合同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具有三个特征:

    (1)教育合同权利是请求权,其实现既不能采取债权人对物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方式.也不能采取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的直接支配的方式,而只能采取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如交付学费、杂费,提供图书借问服务,传授知识)或不为一定行为(如传授错误知识,违反校纪校规)的方式。可见,教育合同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2)教育合同权利是相对权,是以特定主体为义务方(教育服务提供者与学习者互为义务方)的权利。

    (3)教育合同权利具有期限性。它不像物权那样可能永久存在,它只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如培训期、学制年限)有效地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教育合同权利中的学习者学习权不同于《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所规定的受教育权。教育合同中的学习权是纯粹的私权,学习者可以享有或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