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行政执法的实践,主要的执法形式有教育行政许可、基于行政惩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

1.教育行政许可

这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井颁发书面证明文件的行为。行政许可主要集中在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此外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对各种教育活动的批准、审核、认定等。

2.教育行政处罚

这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它以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教育法制为前提,是一种否定式的法律评价后果。通过行政处罚,惩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恢复遭到破坏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职业教育法制规定的,依照职业教育法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