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博士点”为培养单位的情况下,既会出现有些高校为了凑培养规模而使“博导”水平粗制滥造的现象,也会出现一个单位只要有了博士点,便有一些在学科上不相干的领导人及不具备博导水平的人搭车成为“博导”的现象.还会出现将博士生导师作为礼物向政府官员和商人赠送的现象。而在以博导个人为博士培养单位的情况下,一是博士点是以“博导”个人名义申请的,所获得的资格只属于个人。申请人既是博士点的权利人,也是责任人,博士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培养经费都由博导个人支配,不能转让或借用。当然.与博导权利对应的是.博士生的培养责任也要由博导完全承担,学生若在学术道德方面出现问题,导师要负连带责任,要接受学风委员会的相应处罚,不能像现在的有些导师那样一推了之,使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权、责平等,赏罚分明。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目前有些高校中存在的本校领导及相关人员“搭车”“博导”的现象,也可以杜绝官员和商人兼职博导的现象,使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环境清洁、干净。二是由于博导是在全国范围内评审的,而不是在高校内部评审的,出而可以避免以往在本校评审中可能有的拉关系、走后门、巴结校领导的现象。又由于参与博导评审的人员不是固定的,而是由组织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全国性的评委数据库(后面将解释数据库问题)中按照一定规则抽取的,因而可以防止评委被公关的可能,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还由于“博导”的评审,是全国范围内的同行评审,因而申报考的学术水平高低,学术影响大小,在本学科的学术圈子内是很容易鉴别的,不太容易出现“滥竽充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