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说,文学的社会作用是审美作用,是文学中真、善、美相统一的艺术形象的审美价值的实现。就文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来说,它可以再现生活的美;就文学与作家的思想情感的关系来说,它可以表现作家心灵的美;就文学以一定的物质材料和手段表现为具体可感的形象来说,则有传达的美。这些美在文学中,按照“美的规律”统一为有机体,构成文学的审美价值,因此,人们才能在自由自觉的观照中,产生情感激动、精神愉悦并从而领悟到社会和人生的某些真理,并使之转化为丰富、提高和完善自己的巨大力量。这样的作用,便是审美作用。茅盾说:“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看到某些自然物或人造的艺术品,我们往往要发生一种情绪上的激动,也许是愉快兴奋,也许是悲哀激昂,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总之我们是被感动了。这样感情上的激动(对艺术品或自然物)叫做欣赏,也就是,我们对所看到的事物起了美感。”从读者的一面说叫起T美感,而从作品的一面说,则是产生了审美作用,引起了读者的美感享受。文学的审美作用具体表现为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娱乐作用。但这种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娱乐作用都统一包含在审美作用之中,而且是在审美的过程中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