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个体的人,只有在复杂的社会中学习生存的本领、生活的经验,才能成为社会的人。作为人类群体,把群体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所形成的规范、规则及行为习惯传统给下一代,才能维持群体的秩序与人类的繁衍生息。因此,基础教育首先是为社会群体培养合格成员打基础的教育。在现存的世界秩序中,人之出生便具有作为某一个国家成员的身份或资格,便成为了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即某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即我国的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但人具有了国家成员的身份与资格,若不接受基础教育,不具备基本知识和基本素养,不能履行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就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人之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便会成为群体、社会、国家发展的累赘,就会被群体、社会、国家所淘汰,这样的人之生存、生活也就少有价值与意义。因此,为保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员身份或资格的人不被社会发展所淘汰,成为合格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院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因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食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很明显,通过基础教育,使年轻一代掌握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养成基本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具有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形成基本的国家观念和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养成健康的身体素质,等等。这些都为具有我国成员身份与资格的人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是基础教育的一个基本的质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知名教授成有信先生指出:“基础教育首先是公民教育即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接受的最基础的教育。”